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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1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和《遵义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的学士学位学科门类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学科门类一致。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标准;

(三)参加贵州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课程考试,获得合格证(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考试者可免考学位英语);

(四)在毕业当年或毕业次年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超过毕业时间一年的;

(三)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与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日期相距超过三年的。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申请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须提交的材料:

(一)遵义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成绩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毕业证书照片相同的2寸照片2张。

第六条审核程序:

(一)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确定是否接受申请及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授予相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汇总后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